2007年10月25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电断虾亡损失大司法救助伸援手
祝令河

  两户虾农在虾塘投入了自己全部的资金和精力,没想到一场突如其来的停电事故,使他们的虾几乎全部死亡。在他们叫天不应、叫地不灵的时候,法院的司法救助为他们开启了一扇维权的大门——
  
  象山是水产养殖大县,盛产小白虾,当地很多农户从事水产养殖,涂茨镇某村的邹某、阎某也是其中的两户。今年两人决定对虾塘加大投入,先后花巨资从上海、嘉兴等地引进良种,准备大干一场。两人几乎把家安在了虾塘上,吃住都在虾塘上对付,由于今年气候等条件适宜,丰收的前景已经摆在面前。
  可是不久前,在没有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,虾塘断电了!现在的虾塘都使用电力增氧,如果只是几个小时的断电,对虾的影响不是很大,一旦断电达到十小时以上,虾就会因缺氧而死亡。因为电力公司计划中的停电都会事先通知他们,所以两人以为这不过是事故停电。而电力公司一般会对事故停电迅速抢修,两人基于对电力公司的信任,没有及时购置发电装置。可是这一次,电力公司却没有及时抢修,也没有及时告知他们恢复通电的时间,等到26小时后恢复通电时,邹某、阎某虾塘里的虾几乎全军覆没。
  濒临破产的邹某、阎某垂头丧气地走进象山县人民法院,看看能不能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,他们以违反供用电合同为由向电力公司提出索赔。立案庭的法官在详细了解两人的遭遇后,立即启动了司法救助的程序。经院长批复,法院决定对两人的诉讼费予以缓减。10月19日,两人没有拿出一分钱,就顺利地在法院立了案。对以后的维权之路,他们燃起了新的希望。
  
  法官释法:什么是司法救助
  司法救助,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、行政诉讼,但经济确有困难的,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、减交、免交。
 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》第三条规定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条件。
  (一)追索赡养费、扶养费、抚育费、抚恤金的;
  (二)孤寡老人、孤儿和农村五保户;
  (三)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、患有严重疾病的人;
  (四)国家规定的优抚、安置对象;
  (五)追索社会保险金、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;
  (六)交通事故、医疗事故、工伤事故、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,请求赔偿的;
  (七)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,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;
  (八)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;
  (九)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、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,无其他收入的;
  (十)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,正在接受社会救济,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;
  (十一)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;
  (十二)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;
  (十三)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、敬老院、优抚医院、精神病院、SOS儿童村、社会救助站、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;
  (十四)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。
  本案适用该规定的第三条第十四款。(祝令河)